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
1. 发展对象的确定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有关程序如下:
(1)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
(4)党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的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讨论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5)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综合报告、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公示情况、培训小结、《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6)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下发《入党志愿书》。
2.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访谈。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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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座谈会。即找若干群众集体座谈对发展对象的意见。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可以对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加深了解,有利于统一认识。
(3)民意测验。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扬民主,能比较直观地表明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4)进行公示。即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等)通过张榜、公告等多种形式在发展对象的单位和工作场所等处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
3.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政审。政审的内容: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相互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请本人提供自传;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
外调范围指: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而是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用函调或派人外调,了解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密切、对其成长有影响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4. 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
党支部公布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并进行不少于 7 天时间的公示。公示后没有任何问题,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5. 对发展对象的短期培训
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 24 学时)。未经培训(除火线入党等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