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浏览人次:100 更新日期:2022-11-22 15:25:21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 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 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 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 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 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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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和程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机关党委预审。

4.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机关党委审查批准。

6.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注意事项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 对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 对超过 6 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 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机关党委批准,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4.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既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又要把工作做细做实,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

5. 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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