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置
1. 提醒谈话。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 批评教育。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3. 限期改正。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 1 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4. 除名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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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纪律处分
1.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支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前,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