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园林绿化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落实相关政策、规划、计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区园林绿化生态保护修复、城乡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防沙治沙规划和建设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林业和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3.负责本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4.落实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落实公园、绿地、森林、湿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落实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本区公园的行业管理。落实公园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公园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绿地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6.负责本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7.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申报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8.负责推进本区园林绿化改革相关工作。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9.研究提出本区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等行业管理。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10.组织、指导本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协助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协助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11.依法负责本区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负责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12.负责落实本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本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3.落实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协助上级单位做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承担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4.负责本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担本区地质公园管理职责、水利风景区管理职责、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1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